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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外贸企业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4 13:19:12   文章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0位浏览者


2019年底,我国开始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疫情。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中国新型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来自世卫组织195个缔约国的疫情监视、旅行和贸易限制等措施不可避免,本次疫情给我国企业带来很多风险,尤其是外贸企业。南通中院民三庭通过对外贸企业重点关注的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世卫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有什么直接影响?



世卫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PHEIC,其意义在于强调并呼吁当因某种疾病具有国际传播性而对其他国家产生公共卫生危害时,国际社会需要一致协作共同采取应对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引起国际社会的防控预警。世卫组织宣布新冠疫情构成PHEIC后,强调不赞成甚至反对其他国家对中国采取旅行或贸易禁令,故目前对特定的贸易合同来讲没有直接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障碍(客观情况)。国际商会2003年发布的不可抗力示范条款定义了不可抗力“障碍”事件的三大构成要件,即“不能合理的控制”、“不能合理的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示范条款进一步将瘟疫和传染病列为“障碍”情形,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或不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瘟疫和传染病会被认为满足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中的“不能控制”和“不能预见”两个因素。因此,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企业不能避免也无法克服的履行合同障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如果企业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应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



首先,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可以查看一下合同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如果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可以直接援引。如果在合同中找不到依据,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如果企业在湖北省等疫情集中区域,因政府颁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建议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与买方协商处理,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企业是否能以生产成本大幅上涨,难以履行合同主张免责?



疫情发生后,企业面临原材料、人工、物流等生产成本急剧上涨的压力,可能并不是“不能”履行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利润大幅压缩甚至大额亏损,如果企业主张疫情导致成本上涨,履行合同“不公平”等要求免责,存在较大难度,但仍然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满足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的各项要求,还是有可能得到支持。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向国外买家按时交货,国外买家可以取消订单吗?



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交付,要看合同标的是否属于对时间要求很严格的季节性商品。如果不是对交货时间要求很高的季节性商品,国外的买方原则上不能取消订单。在卖方能够证明系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原因以后,交货时间应当进行延后。如果是时间要求很高的季节性商品,因为延期交货导致了其合同目的落空,国外的客户可以取消订单。但是卖方也无需承担因为订单取消产生的违约责任。







疫情发生后,企业应如何正确与外方进行应对?



(一)及时通知外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二)应在合理期间内向外方提供不可抗力等相关证明。中方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当地分会(例如南通当地企业就可以向南通市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除了贸促会的商事证明之外,建议中方企业尽量收集与提供其他可以证明因为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证据;(三)与外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公平分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四)依法合理应对外方的撤销订单、拒绝付款等行为,及时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