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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江苏省工商联玩具和婴童用品商会章程

(2022年7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工商联玩具和婴童用品商会。(英文名称是 Jiangsu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Toy and Baby products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是   JTBC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是以本省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由玩具和婴童用品领域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功能性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坚持会员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自觉履行先富带后富的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协同治理,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9号维景商务楼A201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突出统战性,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基层统战组织作用。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商会思想政治引导的重要载体,切实扩大企业参与面。注重发挥企业家主体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家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

(二)加强普法宣传,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法律顾问制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三)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自觉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

(四)意见建议。搭建政府与会员之间沟通的桥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

(五)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参观、考察、学习等活动,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以及商会与相关领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和培训活动,宣传推广玩具和婴童用品领域先进技术,提升会员的业务水平。

(七)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建议等服务,帮助会员提升生产和经营水平。

(八)承接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以在省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为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适当吸收少量对于本领域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有企业(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但不得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依法江苏省境内注册的玩具婴童用品领域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吸收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5召开1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制定秘书长聘任工作方案和聘任程序,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监事和秘书长列席会长会。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应由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并热爱商会工作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

会长、副会长、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会业务领域情况,了解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工作;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勤勉尽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商会工作,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任职前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对人选进行考察,会长还须通过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用制,秘书长应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秘书长由会长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会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经会长会同意,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七)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  本会监事1监事任期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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